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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条件
1、办理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没有办证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除此之外,以下8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
(4)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长期失业人员;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5)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6)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持证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的凭证。目前,有些地方已经更名为就业创业证。虽然,各地办理材料与程序大体相同,不过在小细节上存在差异。建议劳动者需要办理此证的话,最好事先咨询一下当地的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