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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邯郸市医疗保障部门出台了《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于原政策,城乡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障待遇方面有哪些变化?新政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一、邯郸市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
近期,邯郸市医疗保障部门出台了《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于原政策,城乡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障待遇方面有哪些变化?新政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有哪些新变化?接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二、城乡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障待遇方面变化?
(1)调整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
主城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
一级中医(中西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
二级中医(中西医)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县级三级中医(中西医)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市级中医(中西医)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以上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2)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75元,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连续参保的居民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中断参保缴费的累计限额清零。门诊统筹支付额不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3)明确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未达到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糖尿病、高血压患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范围的参保居民,按照河北省统一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调整了异地就医报销标准
异地就医人员分为: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或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前登记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可在手机APP、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在异地住院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我市手工报销的,执行我市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病情紧急)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分别降低15个百分点。
(5)将符合急诊抢救目录的病种纳入报销范围,按住院待遇标准支付
(6)提高生育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自然分娩的医保定额支付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200元,剖腹产定额支付2500元。妊娠及分娩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病理性产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保障。
(7)调整了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22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30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40元/日。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新政策在医疗管理服务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1)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无需办理年终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住院日期所在年度执行,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到出院日期所在年度,和大病保险接轨。未参保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意外伤害纳入居民医保管理,不再由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参保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无责任人事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推行经办管理精细化。按照《邯郸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邯医保发﹝2020﹞44号)等有关规定,推进全市医疗保障服务管理精细化、规范化。
(4)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基金结算平台,结算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属地原则、两级结算、分别记账”。市直管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结算,各县(市、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别由所属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结算。各县(市、区)之间不再互相结算,定期互相清算。
(5)规范出院带药标准。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量为:一般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且不得带注射剂(胰岛素除外)。出院超量带药以及出院时开出的治疗、检查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