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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年09月26日          作者:拾掇拾掇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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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变更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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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1、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核准执业证照)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参保单位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参保单位的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4、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单位职工信息变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信息修改申报表》;

2、15位老身份证号升位至18位身份证号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号正确,需要修改姓名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和姓名均有错误需要修改的,请单位核实后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信息修改申报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修改前与修改后为同一参保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果为非单位在职在业人员,还需提供修改前与修改后为同一参保人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信息变更证明、养老保险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

5、修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间断工龄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城乡社会养老科审批的资料或退休公示表。

 

个人缴费人员

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社保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意: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二、参保人本人改名导致社保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与现姓名之间的关系,如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三、申请由工人身份变更为干部身份的,需提供:

调令(如为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可以不提供)或一年以上管理岗位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需提供: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缴费银行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银行存折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需为本市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开户);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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