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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
2、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
3、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到百元位)。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