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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市住房公积金印发了《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邯公积金字〔2020〕24号),现将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1)最高缴存基数
根据邯郸市统计局2020年5月最新公布数据显示,2019年邯郸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5545元。按照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规定,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超过16635元,较去年调高960元。
(2)最低缴存基数
根据河北省人社局2019年11月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邯郸市所属县(市、区)最低缴存基数全部进行上调。具体如下:
2020年度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武安及磁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790元;
永年区、肥乡区、成安县、临漳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80元;
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80元。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最高缴存比例仍为12%,最低缴存比例仍为5%,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当一致。
三、业务办理
各缴存单位可前往所属管理部或通过CA证书在“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之前已调整过的不必再办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四、调整要求
基数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0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