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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工伤申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材料一览

发布时间:25年02月25日          作者:拾掇拾掇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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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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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谁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

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职工

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

3、职工的近亲属

包括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工伤复发、伤情加重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果工伤职工伤情复杂,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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