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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内容
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包括非法灌装、储存、销售等行为:
1、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或以车辆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流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流动商贩。
2、非法经营液化气“黑窝点”,违规充装或者销售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非法用工业丙烷瓶转充民用液化石油气和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3、非法销售气源来历不明的“黑气”,特别是掺加二甲醚的“黑气”,在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或经营液化石油气。
4、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燃气运输以及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310-6562359
来信来访举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房间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以及被举报对象的详细信息,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等,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执法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三、奖励标准
1、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该案件涉及“黑气”实瓶(即充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数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6瓶以下(含6瓶),奖励200元;7 - 20瓶,奖励500元;21 - 100瓶,奖励1000元;100瓶以上,奖励5000元;
2、对“黑气”类刑事案件查处提供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视情况奖励1000元至5000元;有重大贡献,造成违法主体被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视情况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同一案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时,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其他事项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
举报人要对举报行为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伪造证据。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群众积极揭发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黑窝点”及瓶倒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我县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