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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主城区污水处理费4.1日起征收通知

发布时间:25年03月27日          作者:拾掇拾掇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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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我县实际,决定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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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2022】1096号)。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5】119号)。

(三)曲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曲周县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定价方案>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25】16号)。

 

二、征收范围

县城主城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来水)和其它水源向市政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含商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等)。

 

三、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85元。

(二)非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20元。

(三)经县民政局认定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每户每月免征2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

 

四、计征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局征收,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征收时间

污水处理费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征收管理

(一)征收单位及代收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等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310-8812793。

(二)对依照相关政策享受减免一定数量自来水水费的居民户,一并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凡未配合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个人或单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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