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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保家庭
1、具有县城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不得申报。
(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县城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家庭,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且自申请之日往前在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及其他投资性房产,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新就业职工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申报方式及申请相关表格领取
在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家庭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家庭双方有一方为本县城镇户籍的,应以本县城镇户籍作为申请人申请。
申请表格在馆陶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告”附件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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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二)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四、年度复核
按照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员规定,依据国家、省、市公租房相关政策,对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资格复核规定如下:
(一)按照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复核”的原则,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根据工作住房保障部门需要每年依据保障家庭最新信息进行联审联查,按照联审联查结果进行资格认定。
(二)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否则将按照现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五、本公告发布后,本年度内随时受理,定期审核。
六、申报咨询电话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0—4585908
附:1、馆陶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公租)
2、馆陶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