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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普惠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单位:元/生·月)
二、具体要求
(一)本通知核定的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突破,下浮不限。
(二)本通知下发前幼儿园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收费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三)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相关部门监管。
(四)各幼儿园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每年3月31日前,幼儿园要如实填报《年度民办学校收费情况报告表》《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学校情况变更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收费审批权限报价格主管、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