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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法律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行政监督逐渐过渡到社会监督的发展趋势,结合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消费维权社会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在广州市出于社会责任,自愿协助市消委会工作,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其行为具有自愿、无偿、为他人和非职业的特点。
第三条 监督员的条件:
(一)热爱维权工作,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愿无偿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二)自觉接受市消委会的指导,积极参与消费者组织开展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三)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文化水平、消费知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条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消委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的提高;
(二)协助市消委会派发法规汇编、“3·15”活动宣传单张、消费警示与提示以及工作通讯等资料;
(三)协助市消委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参与消费纠纷的调解、仲裁;
(四)就消费维权方面的工作向市消委会提供消费信息、合理化建议和其它意见;
(五)在市消委会的委托下,参与消费调查,完成调查问卷的收发,及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聘任:
(一)监督员的聘任由市消委会负责,根据我市10区2县级市的需要配置一定名额;
(二)监督员以自荐或区、县级市消委会推荐的形式提交申请书,并填写《消费维权社会义务监督员登记表》;
(三)监督员资格经市消委会审定后,发给《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社会义务监督员证》;
(四)监督员的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监督员的解聘:
(一)聘期届满未经续聘的,其监督员身份自动解除;
(二)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的人士,应交回《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社会义务监督员证》;
(三)监督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证件:
1.未履行监督员职责的;
2.工作中违法、违纪、失职及以权谋私,有损市消委会形象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监督员的各项活动应在市消委会的委托或指导下进行;
(二)市消委会每两年向社会公布受聘监督员名单;
(三)监督员按实际需要分组,每组设组长两名,专门负责组内人员的联络召集工作。市消委会定期召集监督员进行培训、交换意见及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对各项工作做出计划安排;
(四)市消委会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监督员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五)监督员的活动经费由市消委会提供。
第八条 监督员的纪律:
(一)监督员的一切工作应在市消委会的指导下完成;
(二)禁止监督员以市消委会的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
第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第十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